農藥標簽將有大變動
發布時間:2023-06-20
6月14日,農業農村部發布關于征求《農藥標簽和說明書管理辦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函(以下簡稱“修訂草案”),面向全國征集意見,截止日期為6月30日,郵箱pmd@agri.gov.cn。
本次修訂草案對使用農藥標簽和說明書的范圍的定義更為廣泛,將原來的在中國境內經營、使用的農藥產品應當在包裝物表面印制或者貼有標簽,擴增為:在中國境內儲存、運輸、銷售、使用的農藥產品應當在包裝物表面印制或者貼有標簽。這一項可以理解為,不只是生產銷售環節產品要附有標簽,運輸、儲存環節標簽也不可或缺。
需要注意的是,修訂草案的第二章第八條,農藥標簽應當標注的內容中,除了要有使用范圍、使用方法、劑量、使用技術要求和注意事項外,還應根據使用方法標注相應的稀釋倍數。這意味著,修訂草案一經發布,原來沒有稀釋倍數的標簽,需要重新替換。一些企業需要重新制作標簽。
此次改動最大的是第九條,在原來7款要求的基礎上又增加了2款:(四)登記用于轉基因作物的除草劑應當標注適用的轉基因作物和轉化體名稱;用于基因編輯等耐除草劑作物的,應當標注對應的適用作物品種名稱;(五)使用時需要添加指定助劑的,應當標注其相關信息。
有分析認為,前一款是為了即將到來的轉基因商業化做準備;后一款是為了防止助劑亂添加以及農藥套裝的亂象。
在修訂草案的第十七條中,明確了稀釋倍數的算法,使農藥使用指導更具有針對性。
第十八條對農藥使用間隔期要求更加詳細。原來的管理辦法中,拌種、包衣、浸種等用于種子處理的農藥,用于苗前土壤處理劑的農藥,僅在農作物苗期使用一次的農藥,無需標注安全間隔期,但是此次修訂草案的表述為:用于生育期超過3個月的農作物的種子處理、苗前土壤處理、苗期施用的農藥無需標注間隔期。換而言之,作物生育期在3個月以內的仍需要標注。
第二十四條涉及到追溯電子信息碼的標注,修訂草案新增要求,每個儲運、銷售的農藥包裝均應標注可追溯電子信息碼,內外包裝可追溯電子信息碼之間應當具有關聯性。這就意味著,只要是包裝,都應有可追溯電子信息碼。
第二十七條的修訂同第二條的修訂有著相似的地方,均將農藥標簽的范圍擴展到儲運上,可以理解為,在儲存、運輸的過程中農藥包裝無論大小,都應附上農藥標簽。
第三十一條新增了一項要求,同一生產企業僅可使用一個品牌標志或商標;其文字部分的字號不得大于農藥名稱的二分之一。雖然前半句還有待進一步的解釋,但可以預見,一旦修訂草案通過,“一證多吃”的現象會得以改善。
第三十二條的修訂同樣是針對農藥間隔期的,修訂草案要求,安全間隔期及施藥次數應當醒目標注,字號大于使用技術要求其他文字的字號,并用黑體表示。
(來源: 中國農資導報網)